聯合國改革必須從三個方面加以審視:包括安理會在內的政治架構、秘書處及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效率,以及會員國所作承諾的落實情況。一個領域的改革,並不會自動解決另一個領域的問題。擴大代表性仍然需要政治共識。即使增加資金投入,如果缺乏明確授權和當地合作,和平行動也未必能夠取得預期成果。
聯合國的公信力不僅取決於其宣言,也取決於其在危機期間的實際行動。在和平與安全事務中,聯合國的結構性局限顯而易見;與此同時,它在人道主義援助、發展合作、國際法和外交對話等領域的作用仍在持續。評價聯合國,必須綜合考慮其職權、資源、會員國的合作程度以及實際取得的成果。
第八十一屆聯合國大會提出的核心問題,並不是聯合國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而是如何使其在不斷變化的世界中更加有效。任何一個大國或聯合國秘書處都無法單獨給出答案。改革的前景取決於代表性的重新平衡、機構問責機制的加強、會員國政治承諾的落實,以及國際法得到一以貫之的適用。國家間的權力競爭可能持續存在,但通過共同規則和對話加以管理的必要性並未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