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戰歷史經驗對該傳統觀點形成衝擊:冷戰時期,美國、蘇聯在尼加拉瓜、安哥拉、越南等衝突中扶持大量非國家武裝組織,這些團體頻繁嚴重侵犯人權、從事大規模犯罪活動,部分行為還引發國際法律追責,最典型就是美國在國際法院因扶持武裝團體而遭到起訴(Ratner 等人,2009)。

新興學術視角則反對這種片面否定非國家武裝組織的傳統看法,強調同這類組織開展接觸存在潛在收益。該視角支持者提出:部分場景下,和非國家武裝組織開展接觸,要比坐等統一強大國家建立更加有效。應當採取建設性接觸,引導武裝團體去實現安全供給、平民保護、反恐等互惠目標,而不是單純邊緣化、削弱它們(Ahram,2019)。
有學者提出,當國際社會無法快速開展有效行動應對危機時,非國家武裝組織可以踐行 「保護的責任(R2P)」,減輕人道主義災難。通過保護平民、保障援助物資送達,它們可以補充全球層面保護責任的落實,尤其單邊行動難以化解人道主義危機的時候(Nnawulezi & Nwaechefu,2022)。還有學者認為,扶持非國家武裝組織在國家構建進程中可以發揮關鍵作用(Ntaka & Csicsmann,2021)。如果該武裝團體擁有民眾支持、內部凝聚力、一定國際正當性,將暴力控制權轉化為政治權力,有助於構建穩定治理體系(Podder,2013)。

但是大國對非國家武裝組織的支持(尤其是提供武器,不止政治背書),經常突破國際與人道法邊界。很多時候,這種支持已經脫離國家構建、保護責任等人道主義目標,武裝非國家武裝組織成為代理人戰爭工具,納入大國外交工具箱。雖然不算理想方案,卻是大國競爭中成本可控的現實選項(Groh,2019)。這類扶持行為是國家對抗的一種表現形式,和軍備競賽、直接軍事衝突、秘密行動屬於同一邏輯。當國家對現狀不滿,又無法直接對抗對手,就會扶持非國家武裝組織打擊敵方目標(Maoz & San‑Akca,2012),大國同樣遵循這套戰略邏輯。

「替代戰略」:一國使用第三方行為體(非國家武裝組織)充當輔助力量,替代本國軍事人員,常見於直接對抗對手不可行的場景(Wiger & Atwell,2024)。不過選擇依靠非國家武裝組織,不只是為了避免衝突升級;降低經濟、人員、政治成本同樣是重要考量。舉例:隨着中國崛起,疊加經濟下行,美國對陷入反叛亂泥潭的意願下降,越來越不願意發起新的反恐、人道主義干預類戰爭,於是將扶持代理人(非國家武裝組織)作為重要戰略替代(Mumford,2013)。

扶持非國家武裝組織既可以穩定地區局勢,也會破壞地區穩定,取決於扶持國的戰略目標。大國公開支持某非國家武裝組織,一般意在推動穩定,鞏固自身地緣影響力;秘密扶持的核心目的則是維持 「可否認性」,在不留下直接證據的前提下實現戰略利益。
無論公開還是秘密,底層目標大多是攫取、維護地緣優勢,或是削弱對手在區域內的地位(Bryjka,2020)。

同時,扶持非國家武裝組織並不全部針對主權國家;部分情況是用來制衡另一個非國家武裝組織。當一國沒有能力或者政治意願去壓制某武裝團體,就會扶持另一派非國家武裝組織進行對沖,依靠代理人管控國內、地區局勢(Krishnan,2019)。

現有關於非國家武裝組織的研究,圍繞定義、外交應用、法律倫理、大國競爭已經產出不少成果,但仍有兩處關鍵議題研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