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全國警察總長今年六月公布的數據顯示,二〇二五年全國共錄得六萬六千二百零四宗網絡詐騙案件,比二〇二四年的三萬五千三百六十八宗增加百分之八十七,損失金額也從十五點七億令吉升至二十九點七億令吉,其中虛假投資詐騙損失十四點七億令吉,電話詐騙案件達到二萬八千三百八十八宗。案件數量和損失金額同時急升,使網絡詐騙已經不再只是普通財產犯罪,而成為足以大量吞噬家庭儲蓄和企業資金的社會治安問題。
九月八日,主管法律與制度改革的部長阿莎麗娜公開支持警方提出的加重網絡詐騙刑罰建議,其中包括研究引入鞭刑,但她同時要求接收詐騙資金的銀行承擔更多責任。馬來西亞目前尚未通過專門針對詐騙罪適用鞭刑的法律,因此「政府已經決定實施鞭刑」並不準確,能夠確認的是警方已經提出方案,主管法律事務的部長也公開表示支持繼續研究。政策討論從罰款和監禁進入鞭刑範圍,本身反映政府認為現有刑罰和追贓機制仍不足以遏制快速增長的詐騙活動。
新加坡已經把這種思路寫進刑法。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新加坡國會通過《刑事法律(雜項修正)法》,相關條文於十二月三十日生效,利用遠程通訊實施詐騙者以及詐騙集團成員和招募人員,必須判處至少六下、最多二十四下鞭刑;明知或應當知道銀行賬戶、SIM卡、Singpass賬戶等被用於詐騙而仍然提供協助的錢騾,也可被判最多十二下鞭刑。新加坡警方將這項修法直接解釋為提高詐騙犯罪的威懾成本,並同時配套限制涉案人員的銀行服務和移動通信服務。
馬來西亞今年七月通過的《2026年網絡犯罪法案》已經先於鞭刑討論完成一輪法律更新。法案共有六十一項條文,用來取代一九九七年的《電腦犯罪法》,部分網絡犯罪最低刑期達到三年,因此可以依照現有引渡法律處理跨境犯罪嫌疑人。網絡詐騙的犯罪工具早已從電話和銀行賬戶擴展到虛假投資平台、身份盜用、電子錢包、社交媒體和跨境支付,沿用近三十年前制定的電腦犯罪法律已經難以覆蓋現實中的犯罪方式,修法本身就是馬來西亞開始重新調整網絡犯罪治理尺度的結果。
網絡詐騙能夠長期維持高收益,並不是因為某一個詐騙人員的話術特別高明,而是背後已經形成賬戶、通信、支付和洗錢分工。詐騙集團需要有人出售銀行賬戶和SIM卡,需要有人負責收取現金、黃金和其他貴重物品,也需要跨境人員把贓款送入下一層資金渠道。新加坡警方今年多次查辦相關案件時,已經明確發現部分馬來西亞人員跨境進入新加坡替詐騙集團收取現金和黃金,再把財物轉交給其他成員。詐騙從電話另一端延伸到實體取款和跨境交付以後,抓到前端實施詐騙的人並不等於犯罪鏈條已經被切斷。
鞭刑之所以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引起強烈關注,也因為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體罰。新加坡現行法律把司法鞭刑列為正式刑罰,並根據不同犯罪規定強制或酌情適用,執行程序、適用對象和最高次數都有法律限制。把這種刑罰形容成家庭教育里的「打屁股」會低估其嚴厲程度,把它渲染成幾鞭即可致命同樣不符合事實。新加坡司法部門採取六至二十四鞭的制度設計,目的就是讓參與詐騙產業的人在高額非法收益之外,面對更加直接和確定的身體刑罰成本。
二十九點七億令吉的年度詐騙損失也說明,單靠提高刑罰仍然不夠。詐騙資金通常在受害人轉賬以後迅速經過多個賬戶拆分和轉移,只要銀行監測、賬戶凍結和跨境資金追蹤速度低於犯罪資金流動速度,詐騙人員即使面對重刑,集團仍然可能通過不斷招募新的錢騾維持運作。阿莎麗娜要求銀行對接收詐騙資金承擔更多責任,實際上已經把治理重點從「判騙子多重」延伸到「為什麼贓款能夠順利通過金融體系」,這個問題比單純增加刑期更接近詐騙集團的利益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