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憲法法院八月二十八日撤銷《刑法典》第240條及其解釋、第241條,給一部剛剛生效八個月的新刑法留下了頗為難堪的一頁。九名法學院學生提出司法審查,法院最終全盤支持,認定將「侮辱政府或國家機關」入罪違反憲法保障的表達權利,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條款可以把公開批評、網絡傳播乃至被認定損害政府「榮譽」的言論送進刑事程序,最高刑期可達三年。如此寬泛的權力只運行了八個月,就被憲法法院親手拆掉,說明問題並非個別執法尺度失控,而是罪名本身就站不住腳。

憲法法院的判詞沒有給政府留下多少體面迴旋。法官指出,政府和國家機關是法律主體,卻沒有人的感情,不會因為讚揚而高興,也不會因為批評或侮辱而受傷。國家機關若要維護尊嚴,應當依靠履職和公共信任,而不是刑法。這幾句話其實戳中了「侮辱政府罪」最荒唐的地方:一套擁有警察、檢察、預算和行政資源的國家機器,竟然還需要用監禁保護自己的「感受」。當國家機關把自己包裝成一個可以被冒犯的受害者,刑法保護的就不再是公共秩序,而是執政權力免受難聽話衝擊的舒適區。

印尼新刑法二〇二三年通過,今年一月二日正式實施,原本被宣傳為擺脫荷蘭殖民刑法遺產、建立本國現代法律體系的重要一步。偏偏「侮辱政府」這種條款,保留下來的又是最典型的舊式權力思維:國家高於公民,官署的名譽高於批評的自由,公共機構可以借刑罰向社會索取尊敬。換掉殖民時代的法典名稱,卻把權力怕挨罵的習慣重新寫進新法,這種「本土化」顯然經不起憲法審查。九名學生把條文告進憲法法院,最後把它打掉,反而替印尼這輪刑法改革做了一次立法機關本該提前完成的清理。

這份判決之所以得到法律界和人權組織歡迎,並不只是因為少了兩個刑法條文,而是它把批評政府與攻擊私人名譽重新分開。總統、部長、議員當然可以作為個人依法維護名譽,但政府、國會、法院這些公共機構天然處在公眾監督之下,不能一面行使國家權力,一面要求公民像對待私人名譽那樣保護機構「尊嚴」。只要「侮辱」由掌權者自行解釋,尖刻評論、政治諷刺、街頭口號甚至學術判斷都可能被裝進同一個口袋。所謂寒蟬效應,並不需要真的把所有人抓起來,只要讓每個批評者在開口前先想一遍「會不會坐牢」,法律就已經達到壓制效果。

法院拆掉一個罪名,並沒有拆掉印尼執法機關處理異議的整套工具。國際特赦組織印尼分部主任烏斯曼·哈米德在裁決後直言,近年來針對批評者的案件更多援引誹謗、煽動以及《電子信息與交易法》等其他規定,因此新判決在實際執法中未必立即產生巨大改變。學生運動人士Khariq Anhar今年仍因與二〇二五年抗議有關的諷刺性社交媒體內容面對《電子信息與交易法》刑事追訴,檢方八月甚至提出六個月監禁要求。一個「侮辱政府罪」消失以後,只要其他罪名繼續保持彈性,刑事司法仍然可以繞過被憲法法院封死的正門,從側門回來。

裁決出現的政治時間點,也讓它很難被當成一宗孤立的法理案件。八月二十八日雅加達國會附近再次發生大規模示威,抗議者針對政府政策和腐敗問題表達不滿,隨後出現縱火、破壞車輛和衝突,警方拘留三百多人,其中包括大量未成年人。暴力行為當然可以依法處理,但一場社會抗議里,和平表達、激烈言論和刑事暴力必須被嚴格區分,否則治安執法很容易變成政治表達管理。憲法法院同一天劃掉「侮辱政府罪」,在這種背景下顯得格外刺眼:司法機關正在告訴行政權,不能因為街頭聲音難聽,就把政府的尊嚴寫成一項需要監禁保護的利益。